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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州总工会机关出勤管理规定
发布者:州总工会发布时间:2017-01-01 12: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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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总工会机关出勤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经延边州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在州总工会机关实行如下出勤管理规定。
      1、机关考勤及请事假、病假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干部所有请假条按程序审批报送机关党委备案。
      2、严格执行请事假、病假和销假制度。请假必需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去向。
      (1)一般干部请半天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分管主席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由主席审批。请假申请表报机关党委备案,并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中标明。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缺勤处理。
      (2)副部长请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由分管主席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由主席批准。请假申请表报机关党委备案,并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中标明。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缺勤处理。
      (3)部长请半天以上事假、病假,一律经主席批准。
      (4)机关干部及合同制工作人员凡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领导班子成员离开办公区域,须向主要负责人请假。主要负责人离开办公区域,须向其他班子成员打招呼。
      3、机关党委不定期检查出勤情况。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瞒报考勤情况,一经发现即行通报批评。
      4、机关考勤情况与年末评比、奖励挂钩。
      5、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延边州总工会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