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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总工会法律援助见成效讨回职工工资9.6万元
发布者:zgh发布时间:2015-01-05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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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4日,和龙某企业以袁某为代表等10名职工来到延边州总工会法律职工服务中心求助称:他们在企业工作期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在2014年8月8日单位管理层陈某让他们到新的岗位工作,等他们到新单位去工作时发现,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与原劳动合同不符的情况下,10名职工找到管理层陈某要求回原单位工作,陈某让袁某等10名职工回家等电话通知,2014年8月19日,企业单方与10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10名职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9月15日10名职工在和龙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0月24日对和龙市劳动争议仲裁不服,请求和龙市总工会为他们讨回公道。
       和龙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和法律部长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经过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情况下,和龙市总工会请求州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州总领导汇报,州总领导高度重视,州总副主席朴英洙和职工服务中心主任王艳第一时间赶往和龙市总工会了解职工情况,州总工会副主席朴英洙和职工服务中心主任王艳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应的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职工提出合法的劳动权益主张,经过和龙市法院四次开庭,州总副主席朴英洙和职工服务中心王艳每次都亲自到庭,律师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经仲裁、诉讼,在诉讼中再调解,最终在12月26日经过州总工会、和龙市总工会、和龙市法院、10名职工和用人单位等多方调解,为职工讨回职工9.6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张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