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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9月1日施行“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发布者:zgh发布时间:2014-08-20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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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规定于今年9月1日施行。
“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路线,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都是合理的路线,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