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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工会维权为劳动者要回补偿
发布者:zgh发布时间:2014-07-29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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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单位从来没有为他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费用,刘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
       刘先生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先生到州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从和谐用工角度出发,了解了刘先生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辞职说明等,并多次与某公司领导沟通,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各项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本案中,虽然是刘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因为该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刘先生可以以公司不上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帮刘先生要回了社保赔偿6000元。通过工会调解的途径,法律援助律师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让劳动者全面细致的了解相关法规,对于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进行有效引导,全面维护职工权益,更能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