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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发布者:zgh发布时间:2015-04-07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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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在接听接待职工诉求中,发现有些职工因为不懂法,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使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找不准维护合法权利的途径,致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维护。今天,刊登的职工维权信箱,是真实的职工诉求案例,以便广大工会干部相互借鉴共同学习。
        宋某,男,51岁,和龙某公司职工,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1日开始在和龙某公司工作,工种为贴大理石。2010年10月25日晚,当事人在清理装修材料时,不慎滑倒,造成头部受伤。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1月24日期间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该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的诊断为:脑挫裂伤,右颞叶脑内血肿,脑疝,右额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头皮裂伤。2011年5月17日,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CT报告单检查结论为腰1-5椎体骨质增生;腰3-4、腰4-5、腰5骶1间盘膨隆;腰3、4左侧横突骨质不连续。2011年6月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1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当年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该工伤认定,到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该认定工伤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该判决,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2012年3月3日,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右颞叶脑内血肿,脑疝,右额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头皮裂伤,左侧神经性难听。2013年11月19日,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事人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审理中,当事人表示本案按照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主张权利。当事人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以用人单位为被告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当地法院的裁定结论为:原告的身体伤害系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以用人单位为被告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向原告进行释明其应按照上述程序予以解决,原告仍坚持按照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就像当地法院释明当事人的一样,当事人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按照劳动争议发生的程序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张。当事人找到州总工会寻求帮助,州总工会给予了法律援助,现在案件正在处理中。
        由于当事人不懂法,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致使当事人诉求案件历时四年多还没有得到合法维护。所以,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正确的维权渠道,避免少走弯路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