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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职工金某咨询他所在的用人单位协议以高工资取代参加社会保险
发布者:zgh发布时间:2014-10-16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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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某所在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协议以高工资取代参加社会保险是非法的,属于无效协议。凡在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即社会保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强制实行,不采取自愿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就依法产生了,不得排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除了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均具有强制性,由法律统
一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予以增、删、改变。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在法律、法规及政策中有大量体现。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3条第5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的规定执行。“上述条文均表明,社会保险的产生条件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能以协议方式排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
       金某所在的用人单位以给职工高工资来取代参加社会保险,是于法无据的。工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其性质、内容、运作方式等皆不相同,不能相互取代。尤其是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互助性, 这恰恰是工资所缺少的。因此,再高的工资也不能取代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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