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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陈思静发布时间:2015-08-07 09: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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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8年1月,黄某参加了某市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 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黄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黄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因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黄某进行考核,公司也没有考核标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模具公司违法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裁决模具公司向黄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录用条件,一般为:年龄,从业经验,文化水平,基本技能,身体状况,性格素质等等。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

2. 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

3. 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凭主观认为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一旦经由仲裁或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这种主观认为是不能当做证据的,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而解除劳动合同。

州总职工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