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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法律之规定
发布者:陈思静发布时间:2015-09-08 15: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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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许多职工咨询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为了使广大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及时、高效的通过仲裁以及诉讼程序进行及时维权,就诉讼时效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希望对于广大职工高效维权能起到一定地促进作用。

首先要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什么?就必须先明确,什么是诉讼时效这一概念以及诉讼时效有哪些重要规定?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一种产生法律后果的时间。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一、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诉讼时效是法律 事实中的事件。二、诉讼时效结束,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消灭胜诉权。三、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它。《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二十年的起算时间为客观标准,其他诉讼时效的起算为主观标准。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上述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大概可以认识到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因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是诉讼时效的一种,所以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也适用上述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采主观说,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与《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一致。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以强制性规范指明法律对劳动权利的保护期限,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促使人们关心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权利。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即防止“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所以仲裁时效制度的确定能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一定权利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服务中心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