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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的王某咨询向单位辞职有哪些规定
发布者:杨丽莉发布时间:2015-11-09 13: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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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接替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也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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