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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签订“空白”合同
发布者:杨丽莉发布时间:2015-11-27 15: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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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小张到公司担供销人员的工作,开始公司与他口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1300元,转正后是22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拿出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小张签名,结果小姚没多想,把名签了,合同被公司收走了。

今年,公司未给小张缴纳社保,工资一直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小张多次要求公司发转正后工资,就这样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为了讨说法,小张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然而,在劳动仲裁庭上,当公司拿出劳动合同才发现,小张签的“空白”合同上,试用期一栏被填上了1个月,工资待遇被填上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并没有违反试用期规定,公司每月发放1300元工资符合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的工资待遇约定。

小张缺乏法律意识,签了“空白”劳动合同,掉到“陷阱”里,吃了大亏,结果小张的试用期赔偿金及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小张的经历,提醒了广大职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的,一旦签字盖章就受其约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记得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仔细查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能向用人单位上交身份证或者押金,谨防人财两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等于“白干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是有关联的。劳动合同书必须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签合同过程中有疑问记得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

职工服务中心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