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和延边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关于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全面提升女职工劳动保护,普及女职工孕产假和女职工权益法律常识,开设女职工劳动保护小课堂。
NO.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NO.2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NO.3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NO.4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