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和延边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关于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全面提升女职工劳动保护,普及女职工孕产假和女职工权益法律常识,开设女职工劳动保护小课堂。
1.女职工孕期可否被随意调整岗位?
岗位调整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法律角度来讲,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不管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都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未经协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将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但用人单位以用工自主权为由作出的此项约定或规定,其合法性往往难以得到支持,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否则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因此,单位在女职工孕期随意调整岗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女职工孕期可否被降低工资?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即使用人单位为了照顾女职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女职工到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也不应该被降低。另外,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的这一特别规定,保护期限从女职工怀孕开始,要一直持续到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在这期间,如果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女职工工资,都涉嫌违法。